2018年 第6期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8/11/9  文章添加:黄丽梅  点击次数:1979

依法治国  专辑

 

 

 

 

学习文选

 

2018年 第6期

(总第208期)

 

党委宣传部  编

 

 

 

 

编者按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其战略地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不断强化。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把法治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法治的地位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全面依法治国踏上了新征程。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学法懂法,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特梳理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相关文章辑此《学习文选》,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举行…………………………………………………………………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8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27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3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41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47

把总抓手落到实处………………………………………………………………………………53

推进依法治国迈向历史新高度…………………………………………………………………58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62

建设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服务体系…………………………………………………6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72

奋力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77

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83

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88

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原则………………………………………………………93

宪法修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99

弘扬宪法精神 贯彻实施宪法………………………………………………………………… 104

宪法修改彰显与时俱进品格…………………………………………………………………  109

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  114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宪法保障………………………………………………………  124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守法的模范………………………………………………………………  126

以宪法修改为契机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129

开创依宪治国新境界…………………………………………………………………………  134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138

充分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  143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145

学习宪法 尊崇宪法…………………………………………………………………………… 147

为新时代伟大事业提供宪法保障……………………………………………………………  149

国家治理新的里程碑…………………………………………………………………………  151

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迈向更高水平……………………………………………………………  153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举行

中央政治局主持会议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重要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

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会号召,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99人,候补中央委员164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党的十八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了会议。

  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近平就《决定(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国内改革发展任务极为繁重,中央政治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战略定力,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各项工作,注重从思想上、制度上谋划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中央政治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积极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难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基本完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各方面工作取得新成效,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打开新局面。

  全会高度评价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会提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这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

  全会分析了当前形势和任务,强调全党同志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审时度势、居安思危,既要有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改革发展的战略定力,又要敏锐把握国内外环境的变化,以钉钉子精神,继续做好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继续做好改善和保障民生特别是帮扶困难群众工作,继续做好作风整改工作,继续做好从严治党工作,继续做好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为明年开局打好基础。

  全会按照党章规定,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马建堂、王作安、毛万春为中央委员会委员。

  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东生、蒋洁敏、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杨金山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东生、蒋洁敏、杨金山、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开除党籍的处分。

  全会号召,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来源:人民日报,2014-10-2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完善选举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社区矫正法。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三)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一)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作用。

  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五)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化军队领导指挥体制、力量结构、政策制度等方面改革,加快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

  健全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军事法规制度的制定权限和程序,将所有军事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完善审查制度,增强军事法规制度科学性、针对性、适用性。

  坚持从严治军铁律,加大军事法规执行力度,明确执法责任,完善执法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推动依法治军落到实处。

  健全军事法制工作体制,建立完善领导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完善统一领导的军事审判、检察制度,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防范打击违法犯罪。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在各级领导机关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完善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法律咨询保障制度。改革军队纪检监察体制。

  强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把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军队院校教育体系、干部理论学习和部队教育训练体系,列为军队院校学员必修课和部队官兵必学必训内容。完善军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军事法治理论研究。

  (六)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依法行使中央权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发展和各领域交流合作,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

  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加强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大陆同台湾的执法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七)加强涉外法律工作。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

  各级党委要全面准确贯彻本决定精神,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来源:新华社,2014-10-28.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如下:

  一、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二、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三、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四、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五、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六、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七、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八、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九、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十、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十一、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十二、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三、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十四、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十五、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十六、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十七、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八、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九、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二十、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二十一、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以上建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2018年1月26日

 

 

 

来源:《求是》,2018/06.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习近平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恩格斯说过:“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推进任何一项工作,只要我们党旗帜鲜明了,全党都行动起来了,全社会就会跟着走。一个政党执政,最怕的是在重大问题上态度不坚定,结果社会上对有关问题沸沸扬扬、莫衷一是,别有用心的人趁机煽风点火、蛊惑搅和,最终没有不出事的!所以,道路问题不能含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

    这次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是在别人压力下做的。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

    第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第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首先解决好思想观念问题,引导各级干部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我们必须认认真真讲法治、老老实实抓法治。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如果在抓法治建设上喊口号、练虚功、摆花架,只是叶公好龙,并不真抓实干,短时间内可能看不出什么大的危害,一旦问题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后果就是灾难性的。对各级领导干部,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挡”。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依据。

    第四,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

    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第五,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扎扎实实把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这次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的重大举措有180多项,涵盖了依法治国各个方面。全党要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善作善成的作风,扎扎实实把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一,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贯穿决定全篇的一条主线,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全面推进总目标来部署、来展开。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落实全会部署,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要加快建设包括宪法实施和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

    第二,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自觉抵制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法治权威。

    第三,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发,突出重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

    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订、及时修改。

    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要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

    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

    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第四,着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这几支队伍建设好。

    立法、执法、司法这3支队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都十分重要。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教育和引导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如果完全停留在旧的体制机制框架内,用老办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来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在决定起草时我就说过,如果做了一个不痛不痒的决定,那还不如不做。全会决定必须直面问题、聚焦问题,针对法治领域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社会各方面关切。

    这次全会研究和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虽然不像三中全会那样涉及方方面面,但也不可避免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领域,涉及面、覆盖面都不小。这次全会提出了18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许多都是涉及利益关系和权力格局调整的“硬骨头”。凡是这次写进决定的改革举措,都是我们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这就需要我们拿出自我革新的勇气,一个一个问题解决,一项一项抓好落实。

    法治领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如果心中只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拘泥于部门权限和利益,甚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讨价还价,必然是磕磕绊绊、难有作为。改革哪有不触动现有职能、权限、利益的?需要触动的就要敢于触动,各方面都要服从大局。各部门各方面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跳出部门框框,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标准。只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扰,都要坚定不移向前推进,决不能避重就轻、拣易怕难、互相推诿、久拖不决。

    法治领域改革有一个特点,就是很多问题都涉及法律规定。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需要推进的改革,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对涉及改革的事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和督办。

    同志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履行对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工作的领导责任,找准工作着力点,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具体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法治队伍建设,教育引导基层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努力把全会提出的各项工作和举措落实到基层。

    (这是习近平同志2014年10月23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

 

 

来源:《求是》,2015/01.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道路问题关系全局,决定成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向国内外明确宣示,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必须厉行法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时又必须把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创造性地运用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伟大实践,以创造更高水平的法治文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最重要的就是要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增强自信、保持定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规定和确保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紧密相连,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就必须实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由于历史、文化等方面差别,没有任何国家的法治道路是完全相同的。凡是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创造性地把本国国情和法治规律结合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植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生发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是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富于民族性、开放性、包容性的法治道路。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们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教训得出的根本结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我国法制建设走了弯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深入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过程,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不能动摇。动摇了,就会迷失方向、失去特色,路就会走错。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做到“五个坚持”。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宪法法律才能更好地反映人民意志、符合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党自身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干部带头依法办事,宪法法律的实施才能够得到切实保证。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党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只有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才能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提供法治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我们党通过65年来治国理政的探索实践,找到了党领导依法治国的有效方法。这就是《决定》所总结的“三统一”、“四善于”: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三统一”、“四善于”,富于政治智慧、法治思维,既符合法治规律,也符合中国实际。只有把这些要求落实好,才能够很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邓小平同志1978年曾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决定》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里的“严”,不是指党规党纪比国家法律处罚严,也不是指党规党纪比国家法律效力高,而是指它的标准和要求更严。公民有履行法律的义务,而共产党员除了有履行法律的义务,还要遵守党规党纪,承担履行法律和党规党纪规定的双重义务。我们党是执政党,国家权力大都掌握在党员干部手中,用党规党纪规范和约束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实际上是在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同时又增加了一道约束,有助于更好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这一意义上讲,党规党纪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同时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其他国家法治的根本所在。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治建设真正做到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在我国,人民不是法律的被动接受者,而是法律的制定者、实践者,是法律的主人。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要让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更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全体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上下贵贱皆从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是古今法治通则。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重要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重要的手段和最有效的方式。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更要求公平正义在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得到维护和实现。老百姓讲“一碗水端平”,如果不端平、端不平,久而久之,人民群众对法治就会失去信心。《决定》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这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含义的完整诠释,既突出了制约权力这一重点,也重申了平等守法的原则。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质是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在我国,一切权力都来自于人民,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赋予的。这一性质也决定了权力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法治就是通过设定权力行使的边界,将权力运行公开,对权力设定监督,明确权力相应责任,以确保权力运行符合人民的期待。现在,有的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无视法律的存在。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规范和约束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要始终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不能在法外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挡”。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决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承载着社会的价值理想和共同追求;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守护着人类良心和自律的价值。没有道德的法律难成良法,没有法律推行的道德难成善治。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纵观历史,“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是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精髓。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之道,是中国创造。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调整行为、道德调整内心,只有两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国家才能治理有序,社会才能健康运行。

    一方面,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要通过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惩罚功能,促进和褒奖人的高尚的道德行为。要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依法加大对见危不扶、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机制,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用法律保证政府诚信、社会诚信、商业诚信、司法公信。

    另一方面,要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法律的价值取向要契合道德的价值取向,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为公众所认同,法律的要求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法律的制定修改要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风险,对有违道德要求的法律要及时废止或修改,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彰显道德的价值和力量。要准确把握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确保法律的实施不违背立法宗旨、不偏离道德取向。

    需要说明的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不是说二者可以并列、地位相同,而是强调在依法治国这个基本方略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道德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归根到底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中国有不同于别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地理资源禀赋、独特的发展阶段、自成一体的行为习惯和思维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从这些实际出发,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我们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秦代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汉律开始礼法结合,唐律成为世界上封建时期法典的最高代表,以其为基础形成了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我们要研究我国古代法制的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与谢觉哉同志讨论边区宪法时曾说过:宪法必须请边区同志多研究,多提意见,成为边区自己的东西,要冒出泉水才有用,泼的水是无用的。外来同志尽泼水之力是需要,但必待它自己冒出泉水。这揭示了法治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走自己的路的深刻道理。

    当然,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要旨对于各国的国家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照搬照抄,不能用别国的法治模式、法治标准来衡量我国法治的成败得失。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前进道路上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风险挑战。只要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就一定能建成法治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来源:《求是》,2015/01.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核心要点:

 

  ■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 要坚持依法立法,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限制定法律法规及规章,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 对立法工作而言,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对各方面、各地方提出的改革创新需求,要从立法上积极研究可行路径和解决办法。

  ■ 在立法工作中,要做到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还要做到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健全备案审查制度,保证法律体系的现实有效性、内部统一性。

  ■ 立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实践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高素质的立法队伍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这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抓好落实。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对于保证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至关重要。

    一是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等重大问题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重大立法决策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共同意愿。比如,制定立法法、物权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修改选举法、预算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有关重大问题向党中央报告,由党中央讨论决定的。有的问题虽不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但社会关注度高,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形成共识,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由党中央决策。全国人大常委会编制的每届立法规划,涉及一个时期通过立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战略决策的安排和部署,应当报党中央批准。按照《决定》要求,要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是国家重大政治活动,必须在党中央领导下依照法定修宪程序进行。新中国成立以来,修改宪法的建议历来都是由中共中央提出的。比如,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改,都是由中央政治局提出修改宪法意见,提请中央全会讨论通过后,以中央委员会名义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经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的。

    二、完善立法体制是重点

    为落实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立法体制的主要任务和一系列举措。

    一是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决定》要求,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首先,把握立项工作主导。要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通盘考虑、总体设计。其次,把握立法进度主导。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草案的起草,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由有关部门起草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前参与。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法规草案,可以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再次,把握立法决策主导。要抓住每一部法律中“关键的那么几条”,积极督促有关部门下决心、想办法解决。对争议较大但实践迫切需要的法律案,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研究清楚后,及时作出决策,不能久拖不决。

    二是明确立法权力边界。要坚持依法立法,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限制定法律法规及规章,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要通过立法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不同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要完善授权立法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要进一步明确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权限和范围,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不得扩大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要进一步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地方立法要确保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区的有效实施,加强对本地区事务的统筹协调,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

    三是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要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这项工作政治性强,涉及面广,需要积极稳妥推进。具体实施步骤和时间,可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所辖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其立法工作能力等因素确定。

    四是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法律解释具有针对性强、反应及时、便于操作的特点,可以及时对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予以明确,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和重大改革依法有序进行。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法律解释的特点和规律,健全方法科学、程序完备的法律解释工作机制。

    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途径

    《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既要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有各级人大代表260多万人,他们绝大多数在基层工作,最了解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盼。要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衔接机制,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要拓宽代表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更多吸收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和审议等立法活动。还要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探索人大代表跨级、多层参与立法工作的制度化。

    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这有利于充分发挥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规范社会利益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要加强立法协商。立法进程中要就法律草案的内容,通过各种渠道,充分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其次,要探索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使立法能够准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在法律中统筹兼顾社会不同方面的利益。再次,要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增强法律实施的社会基础。

    完善法律案表决程序。《决定》提出,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法律草案一般经三次审议后交付表决,通常是就整个法律案进行表决。在有些情况下,就整个法律案进行表决不一定能充分反映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律案所涉及的关键问题的看法和主张。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有利于立法机关权衡利弊,也有利于立法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四、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是驱动

    《决定》提出,要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一要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当前,中央高度重视将立法工作纳入改革总体布局,在研究总体改革方案和具体改革措施时,都注重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制定中长期改革实施规划,明确要求相关单位提出配套立法的需求和建议。对立法工作而言,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对各方面、各地方提出的改革创新需求,要从立法上积极研究可行路径和解决办法。改革举措涉及法律立改废的,要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法律立改废条件暂不成熟又需要先行先试的,可建议有关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方式先行先试。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二要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增强立法及时性,就是立法要做到又好又快,针对突出问题,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增强立法系统性,就是要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清理、备案审查等多种形式,组合协同,做到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增强立法针对性,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立法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把握客观规律,做好制度设计。增强立法有效性,就是要研究清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科学严密地设计法律规范,对于能够在法律法规中规定清楚的,要尽可能详尽规定,确保法律规范严谨周密、有效管用。

    五、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是基础

    《决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出发,提出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要求。

    一是内容全面。既包括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文化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又突出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法律制度,以有利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二是任务明确。在六大重点领域,都提出了立法任务。

    三是项目具体。《决定》作为中央全会通过的文件,第一次用较大篇幅提出了很多具体立法项目。比如,编纂民法典,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社区矫正法等。

    四是要求更高。在立法工作中,要做到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还要做到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健全备案审查制度,保证法律体系的现实有效性、内部统一性。要按照《决定》要求和中央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各项立法工作顺利开展。

    六、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是支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决定》强调,要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立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实践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高素质的立法队伍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下大气力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等方面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要抓好立法队伍领导班子建设,推动干部和人才交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制度,完善立法工作人才选拔任用、激励保障等机制,努力推进立法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决定》提出,要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这是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增强立法能力、提高立法质量的客观要求,要从组织制度上予以落实。

 

 

来源:《求是》,2015/02.

 

 

 

  

 

 

 

 

 

 

  

 

把总抓手落到实处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表明,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方针。实现社会主义法制,首先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理政的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到二〇一〇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2011年3月,我们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标志着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我们继续前进的新起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包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在内的“法治中国”新目标,形成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总体思路。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和确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其中明确提出,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由此勾画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蓝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覆盖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覆盖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法治全过程和重点环节。它的提出,不仅是理论上的新飞跃,而且在法治建设的实践上,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征程。

       一、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做到科学立法。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必须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全会要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再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为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全会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必须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我们既要做到有法可依,更要做到所依据的法是“良法”。凡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体现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得到人民拥护的法律,就是“良法”。要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国家改革于法有据。“立法先行”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的一项法治工作原则。做到立法先行,要求国家在推行重大制度和重大措施之前,必须先制定法律,再照法推进。立法先行这一原则,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重要讲话精神,有利于发挥立法在国家改革中的引领、保障作用,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必须坚持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我国的立法过程,是在党的领导下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全会提出,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宪法》第58条、第100条以及《立法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人大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中处于主体地位。但在现实中,个别方面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立法工作部门化倾向。强调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有助于克服上述问题,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维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生命力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严格执法的关键。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我国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法律的主要实施者。党的十八大已明确了建成法治政府的时间表,即到2020年小康社会全面建成之日,“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只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才能建成;只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才能形成。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在整个法治行为过程中,决策是行为的起点。决策错误,执行行为必然错误。全会要求健全决策机制,实现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为此,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是政府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内容和任务。全会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法治政府必须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务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三、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法治监督体系是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类监督途径和方式。其中司法监督无疑是最为基本的监督,目的在于实现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全会提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反对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源头上堵住法律制度漏洞。全会要求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察手段的司法监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从机制上保证阳光司法。阳光司法是司法监督的前提。全会要求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杜绝暗箱操作。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排除对公正司法的干扰。全会指出,要确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四、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法治保障体系是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必备的主体和客体、硬件和软件等有关方面的综合条件。全会提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这是建立有力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任务。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直接影响法治中国建设的速度和水平。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法律靠人去实施,法治靠人去践行。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工作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准高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无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不可少的保障条件。必须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

       ——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推进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五、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围绕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制定行为、制定程序建立起完备的制度体制机制,根据《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的程序,做好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发挥党内法规作用。要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党员干部既要自觉遵守党内法规纪律,而且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办事的能力,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法治氛围,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来源:《求是》,2015/02.

 

 

 

 

 

 

 

推进依法治国迈向历史新高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国迈向历史新高度。

       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道路决定命运,方向引领未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精神,又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贯穿全篇的红线,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推进各领域深化改革,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世界上没有内涵和外延完全相同的法律制度,也没有意义和价值完全相同的法律条文。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特定的政治文化背景和社会条件,同样的法律概念和条文,在不同的国家,其适用的环境和范围可能完全不同;同样的法治理念和原则,在不同的国家,其贯彻施行也会各具特点。如果背离了一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再好的模式和道路,也会如“南橘北枳”一样走样变形,必然会使民主和法治建设陷入困境和僵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们在长期治国理政反复实践中探索出的一条道路,是吸收世界先进经验、立足中国历史经验和基本国情的选择。我们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坚持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行,既不罔顾国情、背离历史,也不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更不全面移植、照搬全抄。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有待于依法治国实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但是,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长久坚持业已确立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二、开创法治工作新格局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的今天,依法治国肩负着前所未有的历史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从当前法治基本格局出发,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多向度共同推进,开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工作新格局。

       科学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立法在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立法准确反映各方利益需求,合乎规律、顺乎民意。同时,要突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立法归根结底要依靠宪法效力予以评价和保障。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根治执法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严惩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的现象。以法律为权力设定牢笼,不断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保证依法决策、依法执行,真正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纸面上的法律变成实践中的法律需要司法的转换,没有司法的保障,不可能有现实的法治。当前,司法公正性正遭受一定质疑,面临着公信力不足的危机,根本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重塑司法公信力亟需深化司法制度改革。一方面,要破除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层层阻碍,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优化司法权力配置,加强司法活动责任制度,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人权司法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民守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当前,中国社会法律很多,法治效果却不甚理想,许多人“信访不信法”、“走关系”强于“走程序”,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未得到信仰。法治社会需以全民守法为保障。促进全民守法,要以领导干部守法带动全民守法,不断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尊崇法治的意识环境。同时,要建立多层次的法律治理体系,向全社会提供完备的法律服务,引导公民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让法律成为人民群众触手可及而又切实有效的维权武器,逐步建立起全民对法律的尊重、信任乃至信仰。确保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参与者、社会关系的所有领域都能够形成良好的守法意识,敬畏法治的权威,共同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法治社会。

       三、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古语曰:“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良好的法律制度欲落地生根,必有赖于专业化团体进行解释、实施和续造,以维系其制度目标、延续其价值理念,充分释放制度效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对党、国家、人民和法律忠诚,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灵魂。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必须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国家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信仰。

       法律专业素养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根基。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要求加强立法队伍、执法队伍、司法队伍、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职业素养,最终升华为一切依法办事的精神,按照法律的普遍规则和程序,将一般问题转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绝不容忍灰色交易和无原则的妥协。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活力源泉。要加快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形成立足中国国情的法学教育模式,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四、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法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形态,离不开一个国家的历史和国情。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确立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已明确载入宪法,宪法和法律由党领导全国人民制定,是党和人民意志统一的结果,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最重要的是保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做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二者可以而且必然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之中。实现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改进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要深化党自身的法治化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建设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与国法相协调又严于国法的党纪党规,确保全党意志统一、步调一致,肃清不正之风,严惩腐败行为。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指标考核体系,提升全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来源:《求是》,2015/02.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核心要点: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继承、创新和重大发展,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理论指导、思想基础和学理支撑。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实践为基础的科学理论体系,包括价值理论思想、制度规范理论、实践运行操作理论、相关关系理论几个部分。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刻回答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走什么道路的重大问题,以及总目标、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要“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指引、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决定》明确提出,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

       《决定》还在其他不同的部分和主题下使用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直接相关的一些概念或者提法。例如: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强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加强军事法治理论研究;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等等。这表明,《决定》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观念更新和理论发展方面有许多新观点新建树。

       《决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在借鉴吸收古今中外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基础上,从当代中国国情、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实践出发,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沉痛教训,逐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继承、创新和重大发展,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理论指导、思想基础和学理支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实践为基础的科学理论体系,它由以下主要部分构成。

       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理论思想。涉及政治哲学、法哲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关范畴和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政党观、民主观、法律观、法治观、人权观、平等观、正义观和权力观,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等;(2)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社会主义宪制和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学说等;(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等;(4)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态度、法治心理、法治偏好、法治情感、法治认知、法治立场、法治信仰等;(5)关于法和法治的一般原理、价值、功能、原则、学说、方法和知识等的理论。

       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规范理论。涉及法治的基本制度、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治体系、法治程序、法治结构等范畴和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关于国家宪法和宪制的理论,如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理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社会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理论,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人权保障制度、立法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的理论;(2)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如宪法实施监督体系、法律法规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等的理论;(3)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制度的理论,司法权、司法体制、司法程序、法律监督体制、公正司法制度、依法执政体制等的理论;(4)关于法治的一般制度、体系、程序、规则、规范和架构等的基本原理。

       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运行操作理论。涉及法治原理的应用、法治行为、法治实践和法律制度运行等范畴和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建设各个环节的理论;(2)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治军、依法办事等法治实施各个方面的理论;(3)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等法治发展各个领域的理论;(4)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等依规治党和依法执政的理论;(5)关于法治运行实施的一般规律、特点、机制、行为、方式等的基本理论。

       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相关关系理论。涉及法治存在发展的外部关系,涉及法治与若干因素的相互作用、彼此影响、共同存在等现象及其内容,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关系:(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系;(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谐社会、先进文化和生态文明的关系;(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道德、纪律、政策、党内法规、习俗、乡规民约、社会自治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正、安全、秩序、尊严、和谐、权威、平安、幸福等的关系;(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构建秩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等的关系;(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政党、宗教、以德治国、依规治党、国家治理现代化、良法善治等的关系;(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人类法治文明、西方法学理论、中华法系文明、国际法治理论、全球化法治进程等的关系。

       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意义重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服务和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直接理论依据,是引领和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权的重要体现,是构建国家法治软实力、硬实力和巧实力的重要学理支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刻回答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的重大问题。我国的法治和依法治国,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证政治文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始终不渝地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正确方向,始终不渝地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时代使命和理论品格。

       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刻回答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走什么道路的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道路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决定前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回答了我国法治体系的根本性质,指明了我国法治的前进方向,标识了我国法治发展的基本道路,保证我国法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和道路顺利前进。我国的法治体系建设和依法治国事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绝不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我们走的是一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绝不照搬照抄西方的宪政制度和法治模式。

       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刻回答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决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等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命题进行科学界定和阐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利于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基本原则,有利于正确理解和处理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从国情出发与学习借鉴等重大关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和强有力的学理支撑,不断引领和推动依法治国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局面。

 

来源:《求是》,2015/03.

 

 

 

 

 

 

 

建设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服务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刻回答了在中国为什么要搞法治,如何搞法治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献。《决定》对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其中包括对律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为我国律师业改革发展建设提供了新的机遇。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律师工作的重大政治任务。

       一、认真领会《决定》对律师工作的新要求

       《决定》对律师工作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具有极大的创新性。特别是着眼于国内国际两个区域,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着眼于强化律师法定诉讼和非诉讼职能作用,提出律师工作服务的新领域;着眼于优化队伍结构、强化服务作用,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的律师执业新结构;着眼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着眼于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着眼于强化管理服务,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等一系列新举措、新要求,这对于推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律师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社会依法治理中的作用都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方向更加明确。《决定》鲜明指出,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这进一步为律师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明确了我国律师制度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事关律师事业的本质、方向和发展道路。我们要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科学内涵,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

       律师服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任务更加明确。《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要准确把握律师工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职责使命,围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个环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历史进程中贡献力量。

       建设完备的律师服务体系的要求更加明确。《决定》提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强调要发展律师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这为建设完备的律师服务体系明确了具体路径。我们要准确把握建设完备的律师服务体系的基本要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建设高素质律师队伍的措施更加明确。《决定》首次将律师队伍纳入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范畴,明确要求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等等,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全面、明确、具体的措施。我们要准确把握律师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党的建设、行风建设。

       二、充分认识建设完备的律师服务体系的重要作用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多年来,律师职能作用不断拓展,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律师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独特优势。

       完备的律师服务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加速器”。广大律师积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通过介入创新驱动发展、城镇化建设、深化农村改革等国家重大经济改革发展活动,大力服务稳增长和调结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等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广泛参与国内及国际贸易、投资、融资、仲裁、环境保护等民商事活动,发挥律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服务作用,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完备的律师服务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助推器”。广大律师充分发挥熟悉法律法规又了解法律实务的特长,为立法工作提供意见建议,促进科学立法。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为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促进严格执法。通过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协助司法机关全面、准确地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从实体和程序上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具体的执业活动以案释法,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全民守法。

       完备的律师服务体系是平安中国建设的“调节阀”。广大律师通过积极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涉法涉诉信访处置、社会矛盾调处、基层纠纷调解等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通过拓展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协助党和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平安中国建设。

       完备的律师服务体系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防护盾”。广大律师通过从事辩护代理业务,发挥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中的职责作用,促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有效地维护低收入阶层和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坚持不懈推进律师工作服务改革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决定》对律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律师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域更加宽广,推进依法治国的责任更加重大,加强自身建设的任务更加繁重。

       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旗帜决定方向,道路决定命运。要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两个拥护”,始终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广大律师的头脑,引导广大律师自觉、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律师队伍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着力建设完备的律师服务体系。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备要素。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建立服务国内国际两个区域、覆盖我国城乡的律师服务体系。要健全法律服务网络,有效推动律师服务向基层延伸。鼓励、支持和引导优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到中西部地区开展法律服务,加快解决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鼓励有实力的律师事务所走出国门,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政治安全。努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切实做好与全面深化改革密切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努力创新法律服务方式,有效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构建综合性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

       深入推进律师制度改革。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推动我国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健全完善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制度,完善律师执业行为监督体系和业务规范体系,建立完善的律师执业保障体系。围绕推动律师制度改革,建立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体系。

       大力建设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律师工作要完成新时期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根本的是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业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律师队伍。要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加快培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的律师专业人才特别是涉外律师人才,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健全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度体系、教育培训机制、监督管理机制、扶持保障政策等长效机制,引导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要巩固和扩大律师队伍党建工作成果,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深入推进律师队伍诚信建设,完善律师诚信信息披露和监管机制,树立律师行业新风正气。加强律师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作用,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四、全力做好贯彻四中全会精神的各项工作

       做好新形势下的律师工作,事关律师事业全局,事关法治建设全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推进律师工作改革发展建设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全面客观认清当前律师工作形势,把推进律师工作改革发展的思想认识高度统一起来,把加强队伍建设的共识最大限度凝聚起来,形成系统上下齐心协力、扎实有效推进律师工作的良好局面。

       做好理论准备。要集中时间和精力,切实加强律师制度理论研究。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深入研究律师工作发展中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着力破解当前制约和阻碍律师事业发展的突出矛盾,不断推出有质量、有特色、有水平的研究成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理论体系。

       夯实工作基础。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律师工作的第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律师工作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着眼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找准问题症结,破解工作难题,研究制定有目标、有任务、有措施的律师工作规划,把准备工作做实做足,为推进律师工作改革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来源:《求是》,2015/0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蓝图,明确回答了当今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决定》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部署,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的理论总结,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一、关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决定》深刻阐述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抓住了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从中国的历史经验来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了伟大成就。中国各项事业的伟大成功,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从执政党与宪法法律的关系来看,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我国宪法明确赋予中国共产党执政党的地位,一切政党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序言和党章序言的相关表述,清晰地体现了深层次的宪法逻辑和政治逻辑: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可以说,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如果离开党的领导,就会迷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方向,就难以保证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那种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提出“党大还是法大”命题并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脱离党的领导的观点,是极端错误和有害的。

       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来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依据《决定》的表述,要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党内法规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的有机协调统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从执政党领导与执政的实践来看,执政党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必须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一方面,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另一方面,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坚持通过国家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级政府部门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要形成全社会的普遍法治共识,形成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推行强力有效的法治举措,这些都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

       二、关于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指导方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可能简单移植西方法治的“飞来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必须符合法治发展普遍规律、契合中国具体实际,既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也要继承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规划自己的法治蓝图,铺就自己的法治道路。

       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治国理政实践中,探索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定》对此进行了深刻总结。《决定》明确指出,要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其核心要义有三: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个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只有坚持这个要义,才能立足中国国情,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前进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始终坚持实事求是,遵循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与发展的普遍规律,把握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具体实际,探索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具体制度构成的制度体系。法治是规则之治、制度之治,规则是制度的具体构成,而制度则是规则的统一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以这些制度为核心所构建起来的一系列制度体系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从实践中经过不断总结提炼、发展完善所形成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对法治国家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的重大贡献。它立足中国国情,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要求,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鲜明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难题,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以及实现途径等基本问题的集中体现和系统认识,丰富了法治的理论内涵,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我们应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我国法治发展的实践经验与伟大成就充分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符合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切合中国具体实际、为实践所证明的正确道路,是代价最小、速度最快和成功系数最大,富含理性与智慧、容纳改革与创新的探索之路。我们应当毫不动摇地坚定立场、辨清方向、扫除干扰,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三、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中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这表明,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落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的重要任务。提高立法质量,要依靠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体现人民意志。科学立法,要坚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把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贯彻到立法全过程,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决定》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决定》围绕行政权力的边界及运行、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等方面,提出了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六项具体举措。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监督无疑是整个法治监督体系中最为基本的监督方式。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决定》就司法管理体制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进行了系统规划,提出了具体改革方案。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决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提出,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和法治队伍建设,是建立有力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决定》提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并就领导干部的学法守法用法机制、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机制、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和社会诚信建设等方面作出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依靠法治工作人员的具体实施和推动。《决定》提出,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决定》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还需积极研究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对接问题。

 

 

来源:《求是》,2015/04.

 

 

 

 

 

 

 

  

奋力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核心要点:

 

  ■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其战略地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不断强化。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把法治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法治的地位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全面依法治国踏上了新征程。

  ■ 党的十九大重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之一,为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引。

  ■ 党的十九大系统阐释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明确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方向和路径。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务,并就如何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全面部署,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科学指导。

  一、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其战略地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不断强化。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把法治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法治的地位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全面依法治国踏上了新征程。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时代和全局的高度,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的十九大重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之一,为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引。

  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提升了全面依法治国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的基础性、支持性、引领性作用,体现了党坚定不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志和智慧,必将进一步坚定全党全国人民奉法强国的信念,强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法治上为解决党和国家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党的十九大系统阐释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明确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二、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内涵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十分丰富。党的十九大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等方面概括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内涵。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为了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党的十九大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发挥党在法治领域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丰富和发展了完善法律体系的理论,阐明了新形势下立什么样的法、怎样立法这一重大命题,为立法工作和立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发展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体现了我们党对立法工作重要意义和立法规律的深入认识,必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发展完善。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也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意义。其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现总目标的总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法治建设的总抓手转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要求。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结合现阶段中国国情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的丰富实践,提出了一系列开创性的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新局、谱新篇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些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都与法治问题息息相关,蕴含着理论创新的巨大动力、潜力和活力。我们要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品格,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党的十八大以来,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党的十九大在两个阶段的战略安排中明确指出,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为我们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在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同时,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党的十九大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并提出要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依法执政的本领。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检验标准,深刻阐释司法体制重大理论问题,使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党的十九大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写入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将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

  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全民普法和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民法治观念的增强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升。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并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新时代文化建设的重点任务。

  三、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项要务

  党的十九大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强国指明了前进方向、基本任务和实践路径。我们要按照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奋力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项要务。

  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反复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宪治国”提出了一系列制度上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要求,牵住了“依宪治国”的“牛鼻子”。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切实维护宪法权威。

  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我们党在反思古今中外各种法治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将立法与国家治理、社会发展有机统一起来,丰富和发展了良法善治思想。实现“良法善治”,要求我们切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做好立改废释工作。

  努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声中,法治政府建设换挡提速,依法行政成为鲜明的时代特征。党的十九大充分肯定了五年来法治政府建设的成就,同时也指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着力点。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九大部署,深入推进依法执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积极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法机关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但相关的综合配套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我们要继续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注重深化司法改革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加强正规化建设,打造对党忠诚的队伍,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强化监督制约,提升司法公信力,健全保障机制,提高职业化水平。

  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写入党章,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文化建设也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党的十九大将全民普法提升到法治文化建设的高度,提出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要按照党的十九大部署,深入开展全民普法工作,真正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让法治成为全社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来源:求是,2017-12-31.

 

 

 

 

 

 

 

 

 

 

 

 

 

 

 

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核心要点:

  ■ 党强才能国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全面领导,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 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这是我国宪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

  ■ 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适时地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作出修改宪法的重大决策,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集中体现,也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尊崇宪法、不断推进宪法自我完善的生动实践。

 

  不久前召开的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高度评价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重大成就,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对于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党强才能国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全面领导,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党要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毫不动摇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作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又向全党发出重整行装再出发的号召,要求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并深刻总结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六条经验。一是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二是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统一;三是坚持抓住“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四是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五是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六是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这些重要论述,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肩负新时代党的新使命的高度,深刻阐发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性。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十九大对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指明了新时代管党治党的前进方向,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吹响了新的集结号。在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中,不仅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指明了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根本原则,体现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的要求,而且明确指出党的建设要“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深刻揭示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本质。主线是纲和魂,纲举目张,魂在本在。党的建设只有紧紧围绕这条主线来展开,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才能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一个关键环节是要努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不断实现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提高、自我完善。就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而言,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坚持法治思维,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抓住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关键环节,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特别是在发挥宪法的作用方面,成效显著。这5年多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审议通过的,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制定了一系列大政方针,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30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表明,我国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实践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

  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实践证明,我国宪法是同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实践探索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完善。自2004年修改宪法至今,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适时地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因此,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强调,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并对宪法修改作出重要部署。这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遵循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更好地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作出宪法修改的重大决策,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集中体现,也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尊崇宪法、不断推进宪法自我完善的生动实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比任何时候都要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有决心、更有信心、更有能力在党的领导下始终坚持正确方向,真正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好法治中国,确保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来源:求是,2018-02-15.

 

 

 

 

 

 

 

 

 

 

 

 

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

 

  核心要点:

  ■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现行宪法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进程中,在我们党治国理政实践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深刻理解修改宪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 我国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认了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有力坚持了党的领导。

  ■ 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通过宪法的规定和具体实施,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意识、国家观念得到进一步加强,宪法在国家统一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是我国宪法发展的必由之路。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更好为新时代伟业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我们要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自觉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坚持不懈地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落到实处。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现行宪法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进程中,在我们党治国理政实践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深刻理解修改宪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要以宪法修改为契机,坚持不懈地抓好宪法实施工作,切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一、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3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表明,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的好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现行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认了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有力坚持了党的领导。现行宪法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充分体现了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现行宪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现行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包括劳动者、建设者和爱国者在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香港和澳门的平稳过渡和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通过宪法的规定和具体实施,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意识、国家观念得到进一步加强,宪法在国家统一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行宪法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背景下出台的,公布施行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作了四次修改,把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及时反映到宪法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我们党的指导思想;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社会保障制度;对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转让以及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和补偿等作了补充规定,等等。正是因为现行宪法四次与时俱进的修改,使其很好地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坚持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是我国宪法发展的必由之路。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更好为新时代伟业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宪法必须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宪法修改是时代必然、实践必要、法治必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和国家事业的历史性成就、历史性变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立了新的奋斗目标。党和国家事业这些重要发展变化,都需要现行宪法发扬与时俱进的品格,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把党的政策和人民的意愿及时转化为宪法规定,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通过宪法修改及时确认和巩固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活动准则和共同遵循。不断充实宪法的重大制度规定,对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意义重大。这次宪法修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第一次宪法修改。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门讨论宪法修改问题,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对宪法修改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充分反映和回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把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通过宪法修改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有利于更好发挥宪法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奋斗。

  在党的领导下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规律且行之有效的原则和程序。一是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实践充分证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宪法修改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严格依照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只有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全过程,才能确保宪法修改的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宪法修改事关全局,影响深远。必须严格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使宪法修改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三是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在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前提下实现与时俱进的发展,是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在这次宪法修改中,贯彻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宪法上予以体现和规范、非改不可的,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对不成熟、有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的,不作修改;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原则上不改。

  三、切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我们要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自觉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坚持不懈地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落到实处。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增强宪法自信自觉。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宪法只有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宪法宣传教育是宪法实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不断增强宪法意识。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通过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学习宣传宪法法律与履职尽责有机结合。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通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等主题宣传活动,讲好宪法故事,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扩大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

  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和水平。“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对宪法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工作体制机制,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遵守和执行,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只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新时代的新矛盾、新目标、新部署,通过修改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扩大并保证人民有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使人民群众成为维护宪法权威、自觉实施宪法的重要力量。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使人民群众共享全面依法治国成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汇聚人心、凝聚力量。

 

来源:求是,2018-02-28.

 

 

 

 

 

 

 

 

 

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原则

 

  核心要点:

 

  ■ 宪法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 宪法修改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

  ■ 宪法修改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在准确把握我国宪法发展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确立了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我们党在新时代依宪执政、依宪治国、领导立法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和历史担当。

  一、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宪法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自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宪法修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宪法修改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国体和政体等国家的根本制度,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等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我国宪法是一部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后,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通过4次宪法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我国宪法应该坚持与时俱进,更好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是必须的、适时的,是符合宪法发展规律、符合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的。

  二、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确定了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为宪法修改提供了方向指引。

  宪法修改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旗帜引领方向,道路决定命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国家的长期实践充分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只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我们才能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赢得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更加幸福美好的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承载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和探索,寄托着无数仁人志士的夙愿和期盼,凝聚着千千万万革命先烈的奋斗和牺牲,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要发展中国、稳定中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修改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沿着正确方向胜利前进。

  宪法修改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共产党宣言》发表以来的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只有与本国国情相结合、与时代发展同步、与人民群众共命运,才能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感召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内外形势变化和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尤其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促使我们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围绕这个重大时代课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进行艰辛理论探索,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成为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宪法修改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党心所向,民心所望。

  宪法修改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鲜明特点和优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具有内在统一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党是宪法修改的领导核心;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宪法修改中体现人民的需求和愿望;依法治国就是要严格遵循宪法修改的程序。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对确保宪法修改的科学性、民主性、法治性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修改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通过宪法修改,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的最新执政理念,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宪法理论意义和政治实践意义。

  牢牢把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三、宪法修改的原则

  作为国之根本、法之源泉,宪法修改关系全局,影响广泛而深远。宪法修改要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切实维护宪法权威性,真正实现宪法目的,彰显宪法价值。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确定了宪法修改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修改宪法,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到宪法修改全过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守程序是法治之始。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统一。宪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宪法修改实践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逐渐形成了一些成熟的政治惯例。严格依法按程序修改宪法,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是对法治精神的恪守。

  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兴亡的根本性因素。宪法作为法之统帅、法律之母,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修改要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才能确保宪法修改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宪法既不能频繁修改,又不能一成不变,需要在连续性、稳定性和适应性之间寻求平衡。我国1982年宪法延续的修改原则是只作必要性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能通过宪法解释解决的不作修改,以利于宪法稳定,利于国家稳定。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这次宪法修改仍然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是要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宪法上予以体现和规范、非改不可的,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对不成熟、有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的,不作修改;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原则上不改,以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从中央政治局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到召开会议听取《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再到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都很好地贯彻了上述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这次宪法修改一定能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使我国宪法更好发挥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作用。

 

 

来源:求是,2018-02-28.

 

 

 

 

 

 

 

 

  

 

 

 

宪法修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

 

  核心要点:

 

  ■ 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当代中国宪法发展史上谱写了光辉的一页。

  ■ 这次宪法修改和审议通过的全过程,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成功实践。

  ■ 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为更好地发挥宪法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题研究修改宪法问题,郑重提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如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当代中国宪法发展史上谱写了光辉的一页。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他指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这些重要论述告诫我们,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必须注重发挥宪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次宪法修改和审议通过的全过程,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成功实践。这次宪法修改和审议通过的成功实践,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全过程,确保宪法修改的正确政治方向。二是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宪法第六十四条对宪法修改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行之有效的修宪工作程序和机制。先形成《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草案)》,经党中央全会审议和通过;再依法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认真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四是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要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再往前追溯,1982年宪法是对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继承和发展。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对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回顾我们党领导的宪法建设史,可以看出,制定和实施宪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

  我国宪法既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又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宪法作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一部一成不变、永远适用的宪法。我国宪法作为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只有不断地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及时地把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载入宪法,才能更好发挥宪法的重大作用,具有持久生命力。自2004年宪法修改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许多重要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判断,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意义。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公布后,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完全赞同和衷心拥护。随后又依法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这些修改内容,立足于新时代,既保持了我国宪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有新的重大发展,适时地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通过国家根本法确定下来,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遵循,成为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活动准则,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有助于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特别是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把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指导思想,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宪法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我国现行宪法已在序言中确定了党的领导地位,这次修改宪法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充实进宪法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条文,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统一起来,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有利于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更好地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根本制度保障。国家主席制度是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调整,是着眼于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所作出的制度安排。党的总书记、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的任职规定保持一致,是符合我国国情、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设计,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有利于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有利于坚持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这次宪法修改,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也反映了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的新变化以及工作的新要求。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这次宪法修改,必将有利于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有助于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宪治国,确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又一里程碑。

 

 

来源:《求是》,2018/06.

 

 

 

 

 

 

 

 

 

 

 

 

 

 

弘扬宪法精神 贯彻实施宪法

 

  核心要点: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养成崇敬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习惯与文化,使宪法和法律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树立和维护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权威,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 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特征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坚持和平发展道路。

  ■ 我国宪法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依据。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政治根基所在。

  ■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最重要、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党对宪法实施的领导。必须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宪法是立国之法宝、强国之重器,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治国理政的总规矩。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对现行宪法作出适当修改完善,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通过国家根本法确认下来,使之成为国家意志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遵循,成为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活动准则,成为新时代引领和促进中华民族强起来的国家根本法依据,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奋斗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养成崇敬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习惯与文化,使宪法和法律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树立和维护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权威,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一、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特征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我国宪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显示了社会主义在中国实践中的强大生命力。进入新时代,我国宪法修改完善,进一步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进一步增强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宪法自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从历史、现实和未来三个维度,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核心的宪法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必然选择,是中华民族站起来、富起来和强起来的必然要求,是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崇高目标和国家根本任务决定的。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是充分保障人民权利、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是不折不扣的人民的宪法。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群众自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民主监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依法享有权利,切实履行义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要求,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我国宪法坚持党中央的统一领导,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法治、代议民主与协商民主、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人民民主与党内民主等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既充分发扬民主,又集中力量办大事,从体制上破解了“民主与效率不可兼得”的世界性难题,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制度特色和效率优势。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我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规定不同国家机构的职权范围,保证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公权力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坚持和平发展道路。世界离不开中国,中国也离不开世界,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二、弘扬宪法精神,坚定宪法自信

  我国宪法是历史经验的总结、现实成果的确认、未来发展的指引,是中华民族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根本法的确认和保障,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从历史发展来看,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迈向强起来,得到不同时期宪法的确认和保障。《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确认了中华民族站起来的革命成果,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引领了新中国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进程;1982年宪法及其后来四次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肯定了中华民族富起来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成果,引领和保障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胜利的伟大实践。2018年修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首次宪法修改,是新时代引领和促进中华民族强起来的国家根本法依据,必将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自信,本质上就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自信。弘扬宪法精神,坚定宪法自信,就是要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对宪法确认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民族光辉灿烂的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

  人民对于宪法的自信,在根本上源于对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的自信,来源于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信,坚定宪法自信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自信的重要体现。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自信的核心要义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最高政治领导力量。这是中华民族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我国宪法历史基因、民族血脉、政治灵魂的内在要求。我国宪法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依据。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政治根基所在。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政治根基不动摇的理念,保持头脑清醒,不在根本问题上犯颠覆性错误。

  三、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其至上的法治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一些西方国家以司法为中心的宪法实施模式不同,我国宪法实施通过政治和法律两种方式进行。一方面,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根本政治保障。宪法实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促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主动地以宪法为活动准则,在宪法范围内活动,从各方面保证宪法的实施。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有国家机关都负有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实施宪法的法律责任,都必须以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中央更加重视贯彻实施宪法在治国安邦和引领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把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摆在全面依法治国更加突出的位置。此次宪法修改明确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2018年3月17日,当选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的习近平总书记庄严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维护宪法权威的决心。

  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最重要、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党对宪法实施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大特色和政治优势。加强党对宪法实施的领导,就是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从体制机制上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落实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和推进宪法实施的具体实践中。执政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必须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推进合宪性审查,有利于加强宪法实施监督,维护党的权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依宪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利于从制度上划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民主模式的根本区别,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自信。为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此次宪法修改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是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深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开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征程,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必须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把学习宣传宪法与实施宪法紧密结合起来,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都能够感受到宪法权威、宪法尊严、宪法温暖和宪法魅力。当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宪法宣传教育,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让宪法走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不断强化全国各族人民对于宪法的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和事实认同,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来源:《求是》,2018/09.

 

 

 

 

 

 

 

宪法修改彰显与时俱进品格

 

  核心要点:

  ■ 现行宪法诞生以来,每一次修改都充分反映了时代特色和实践要求,始终把修宪工作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时代主题紧密地结合起来,充分肯定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彰显了宪法与时俱进的品格。

  ■ 宪法修改要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宪法要能够与时俱进、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离开了党对宪法修改工作的领导是根本无法实现的。把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宪法修改来集中体现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断推进宪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我国现行宪法修改的一个重要特征。

  ■ 宪法作为根本法,本身也是行为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宪法条文和宪法规范的设计必须具有科学性,宪法的修改和完善不能随心所欲,必须遵循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客观规律。

  ■ 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对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改。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根据实践发展,全国人大曾先后四次对现行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改。宪法修改,使我国宪法在总体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认真总结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改,有以下几方面经验启示。

  一、宪法应当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

  现行宪法诞生以来,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曾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作了四次修改,共通过31条宪法修正案。其中,1988年宪法修正案2条,1993年宪法修正案9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6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14条。每一次修改都充分反映了时代特色和实践要求,始终把修宪工作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时代主题紧密地结合起来,充分肯定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彰显了宪法与时俱进的品格。

  自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第五次修改,宪法修正案共计21条。此次宪法修改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夯实了宪法的理论基础,为加强宪法实施工作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行动纲领。此外,此次修改还对国家主席任期制度作了修改完善,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增设了国家监察机关,确认了宪法宣誓制度,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宪法自身的规范性,强化了宪法的法律权威。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通过五次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证明,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二、宪法要充分反映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往前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是国家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作为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宪法应当集中体现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这就要求宪法修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回顾现行宪法五次修改的历程可以看出,宪法修改要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宪法要能够与时俱进、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离开了党对宪法修改工作的领导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宪法修改要在党的领导下有序进行,这是现行宪法五次修改所总结出来的一条根本经验。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改工作早在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前就已经启动。2017年9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成立宪法修改小组。从宪法修改工作启动之初,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必须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一方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政治领导地位和政策方向引导作用;另一方面,凸显了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集中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是党依宪执政的重要形式。

  把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宪法修改来集中体现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断推进宪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我国现行宪法修改的一个重要特征。现行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是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及时归纳和总结社会各界对宪法修正案提出的好的看法和建议,有效地汇聚了民意,使宪法修改符合人民利益的要求,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的意愿,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三、宪法修改必须遵从宪法自身的客观规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一切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都不得违反宪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宪法作为根本法,本身也是行为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宪法条文和宪法规范的设计必须具有科学性,宪法的修改和完善不能随心所欲,必须遵循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客观规律。早在起草1954年宪法的过程中,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搞宪法是搞科学”的观点。由于宪法作为根本法首先具有法律的特性,修改宪法必须遵循宪法存在、变更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宪法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宪法修改关系全局,影响广泛而深远。要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充分考虑宪法自身的法律特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这次宪法修改必须贯彻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确保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做到既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上述各项修宪原则是在认真总结现行宪法前四次修改的经验基础上予以确立的,充分体现了宪法修改的科学精神。

  四、宪法要有效发挥保驾护航的根本法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和实施宪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五次宪法修改,把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及时地反映到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中,特别是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领导中国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指导思想写进了宪法。党的指导思想“入宪”,不仅使宪法自身能够更好顺应时代的要求,而且使宪法通过根本法的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确保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顺利进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所取得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最新成果,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对于进一步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意义重大,也有利于推动宪法进一步发展完善,更好发挥宪法对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30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表明,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要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切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有效发挥宪法为党和国家事业保驾护航的根本法作用。

 

 

来源:《求是》,2018/09.

 

 

 

 

 

 

 

 

 

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

 

  核心要点:

  ■ 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体现了党章和宪法规定的内在统一,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这既是顺应新时代新要求的战略举措,也是我国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关于宪法实施的重要论述,系统而深刻地回答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宪法实施的方略、路径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 在宪法总纲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中充实“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内容,使宪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内在地包含禁止破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内涵,有利于强化党的领导地位的法律权威,有利于增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领导的自觉性,有利于对反对、攻击和颠覆党的领导的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并为惩处这些行为提供明确的宪法依据,从而使宪法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 宪法修正案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这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顺应了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迫切要求,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为制定监察法、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监察权实施提供了宪法保障。

 

  编者按: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这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深刻认识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的指导地位的重大意义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把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指导思想,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充分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这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到本次宪法修改前,全国人大先后4次对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宪法发展的内在规律,通过修改宪法及时把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绩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自2004年宪法修改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入了新的科学内涵,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体现了党章和宪法规定的内在统一,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这既是顺应新时代新要求的战略举措,也是我国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

  这是实现伟大梦想的重要思想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把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基本遵循。“8个明确”和“14个坚持”概括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党团结带领人民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行动纲领。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对于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宪法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总纲》第一条,充实进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条文,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统一起来,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首先要坚持党在思想上的领导。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将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的指导思想,赋予其最高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使之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成为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根本遵循,为确保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提供了宪法依据,为早日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

 

 

调整充实总体布局 推动事业创新发展

 

  宪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此相对应,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这一调整,顺应发展规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愿望的统一。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总任务,审时度势、把握规律、科学布局,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这就必然要求我们在新的历史方位下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核心要义在于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一个有机整体。我们只有在总体布局下坚持各项事业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全面推进,才能形成经济富裕、政治民主、文化繁荣、社会公平、生态良好的发展格局;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

  宪法修正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调整和充实,体现了新时代发展的深刻内涵。经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前提和基础,其核心是通过激发广大社会主义建设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成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因此,在科学设计新时代蓝图中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主题。党的十九大基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和新时代特征的深刻认识,提出新时代的发展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在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这既需要通过建设现代化的经济体系解决继续发展的问题,又需要在“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下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和更好发展。正是因为如此,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此次宪法修改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新发展理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其成为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基本遵循。

  宪法修正案关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调整,把党和国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继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之后,党的十八大再次重申要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十九大在全面分析我国发展内外部条件的基础上提出,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个调整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战略安排和使命担当,展现出党和国家事业蓬勃发展的光明前景,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时代变化和人民期盼作出的重大政治决断。关于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表述中增加了“美丽”一词,意味着整个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就此写入国家根本大法;将“国家”改为“强国”,意味着全面提升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使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落在了实处。宪法修改对党的十九大确定的这一奋斗目标作了相应的表述并将其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总任务紧密关联在一起,意义十分重大。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新的奋斗目标写进宪法,体现了党和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美好发展目标追求的意志和决心的高度一致和有机统一,是宪法的又一次完善和升华。这无疑有利于引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把握规律、科学布局,推动国家新发展,有利于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以宪法修改为契机推进宪法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宪法修正案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为我国更好地实施宪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

  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载入宪法,为我国宪法实施与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关于宪法实施的重要论述,系统而深刻地回答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宪法实施的方略、路径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推进宪法全面实施方面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强大力量。我们要以本次宪法修改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关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观点,夯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理论基础。

  强调“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为我国宪法实施与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本次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现了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宪法修正案在宪法总纲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不仅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性、全面性和时代性,也为我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

  确立宪法宣誓制度,为我国宪法实施与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庄严的程序机制。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这次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宪法宣誓作为一个庄严的就职仪式,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开端,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党和人民作出的庄严政治承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内化宪法价值理念、树立宪法信仰,增强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宪法宣誓作为宪法宣传教育的鲜活范例,有助于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凝聚起宪法实施的强大精神动力。

  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我国宪法实施与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的机构保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宪法性制度设计。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等工作职责,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加强全国人大在宪法实施方面的工作力度。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宪法保障

 

  宪法修正案充实了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同时修改了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这是站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制度安排,充分体现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充分体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的成果,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对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维护宪法权威的根本要求。扎根中国大地,反映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汇聚人民意愿,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产生与发展的本质属性。我国现行宪法公布实施至今已有36年,从1982年宪法施行到本次宪法修改前,全国人大先后4次修改宪法,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形成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的内在统一性,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相结合形成的理论创新成果。适应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宪法修正案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第一条第二款,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这集中体现了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实现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一致,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向前推进,同时使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的宪法得以与时俱进,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巩固党的领导地位的法治保障。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当前,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国家运行机制和各项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已经形成一套坚持党的领导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并转化为国家治理有序、事业发展高效、社会和谐稳定的制度优势。为适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宪法有必要将坚持党的领导从具体制度层面上升到国家根本制度层面,使之具有更强的制度约束力和更高的法律效力,推动党的领导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执行有效落实到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在宪法总纲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中充实“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内容,使宪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内在地包含禁止破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内涵,有利于强化党的领导地位的法律权威,有利于增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领导的自觉性,有利于对反对、攻击和颠覆党的领导的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并为惩处这些行为提供明确的宪法依据,从而使宪法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保证。一个国家、一个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国家主席制度是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修改,使党的总书记、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的任职规定保持一致,坚持和完善了“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是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制度性安排,是党中央在全面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的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大举措,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国家根本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学习贯彻宪法修正案,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监察权实施的宪法保障

 

  宪法修正案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这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顺应了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迫切要求,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为制定监察法、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监察权实施提供了宪法保障。

  为着力解决自我监督难题提供了中国方案。自我监督是国家治理中的历史性、世界性难题。中国共产党下定决心攻克这一世界性难题,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同时汲取中国传统自上而下的监察体制优点,建立了国家监察制度。一是强化了党的领导。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监察委员会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进一步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和根基。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备科学有效。二是消除了监督盲区。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使监督无盲区无死角无空白。三是提升了治理效能。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增强了监督实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一是宪法修正案使改革于宪有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在此基础上使改革实践成果成为宪法规定,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二是宪法修正案使监察法于宪有源。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为国家监察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三是宪法修正案使监察权于宪有凭。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法依据。宪法赋予的监察权,从顶层设计上对国家权力进行重大调整,独立于行政权之外,保障了监察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有力支撑。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正风反腐不停步,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直至夺取压倒性胜利。一是反腐败定位更加聚焦。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二是反腐败力量更加集中。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有效解决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攥指成拳,形成合力。三是反腐败任务更加明确。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加强日常监督、查清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进行相应处置的基础上,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惩前毖后、抓早抓小、标本兼治,扩大了反腐败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求是》,2018/10.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宪法保障

 

  宪法修正案充实了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同时修改了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这是站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制度安排,充分体现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充分体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的成果,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对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维护宪法权威的根本要求。扎根中国大地,反映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汇聚人民意愿,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产生与发展的本质属性。我国现行宪法公布实施至今已有36年,从1982年宪法施行到本次宪法修改前,全国人大先后4次修改宪法,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形成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的内在统一性,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相结合形成的理论创新成果。适应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宪法修正案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第一条第二款,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这集中体现了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实现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一致,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向前推进,同时使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的宪法得以与时俱进,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巩固党的领导地位的法治保障。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当前,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国家运行机制和各项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已经形成一套坚持党的领导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并转化为国家治理有序、事业发展高效、社会和谐稳定的制度优势。为适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宪法有必要将坚持党的领导从具体制度层面上升到国家根本制度层面,使之具有更强的制度约束力和更高的法律效力,推动党的领导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执行有效落实到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在宪法总纲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中充实“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内容,使宪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内在地包含禁止破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内涵,有利于强化党的领导地位的法律权威,有利于增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领导的自觉性,有利于对反对、攻击和颠覆党的领导的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并为惩处这些行为提供明确的宪法依据,从而使宪法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保证。一个国家、一个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国家主席制度是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修改,使党的总书记、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的任职规定保持一致,坚持和完善了“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是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制度性安排,是党中央在全面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的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大举措,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国家根本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学习贯彻宪法修正案,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来源:《求是》,2018/10.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守法的模范

 

  核心要点:

  ■ 领导干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 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就要彻底摈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深刻认识到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深刻认识到无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贡献多少,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都要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 领导干部学法懂法,要加强宪法学习,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

  ■ 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使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自觉选择,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高级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领导干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依法办事能力不断提高,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该看到,仍有少数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存在不尊法不信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知法犯法等问题。当前,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依法治国的职责使命,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带头尊崇法治。“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知敬畏,方能存戒惧守底线。但是,有的领导干部凡事自己说了算,大搞以言代法;有的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只要能办成事,什么办法都可以用;有的甚至目无法纪、滥用权力,最终走上违纪违法乃至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说到底是因为法治信仰缺失、法治观念淡漠,不把法律当回事。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就要彻底摈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深刻认识到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深刻认识到无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贡献多少,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都要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带头学法懂法。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和基础。领导干部更要做到先学一步,高出一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领导干部学法懂法,首先要加强宪法学习。要准确领会把握这次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切实增强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尤其要学习同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弄明白法律规定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

  带头守法用法。正人者先正己,律人者先律己。习近平总书记将“增强依法执政本领”作为全面增强执政本领的一个重要方面,强调“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依据”。这就要求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使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自觉选择,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聚光灯”下行使权力、在“放大镜”下开展工作,立起尊法守法的模范标杆,带动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来源:《求是》,2018/10.

 

 

 

 

 

 

 

 

 

 

 

 

 

以宪法修改为契机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核心要点:

  ■ 宪法修改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必将对党和国家事业产生极为广泛深刻持久的影响。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以及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宪法实施的极端重要性。

  ■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弘扬宪法精神、实施宪法制度、履行宪法使命、加强宪法监督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维护宪法权威。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对党和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轨道,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宪法修改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必将对党和国家事业产生极为广泛深刻持久的影响。党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意见》,要求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在全党全国开展深入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活动。

  一、加强和推动宪法实施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工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以及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宪法实施的极端重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工作,把加强宪法实施上升到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多次对加强宪法实施提出了要求,深刻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宪法的实施具有根本性、最高性、广泛性的特点。一是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推动和保障宪法实施。通过立法,将宪法确立的国家重大制度、重大事项转化为具体法律制度,使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要求得以实现。二是通过国家各项事业和各方面工作,保证宪法规定得到充分有效实施。宪法调整的范围包括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法律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三是宪法中有些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如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总动员等职权。四是对宪法规定需要多作包容性、兼容性理解,努力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时代发展了,社会生活变化了,必然赋予宪法规范以新的内涵。五是对于宪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根据宪法精神,通过采取创制性办法,及时妥善地加以解决。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推动宪法实施取得显著成效和重要进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弘扬宪法精神、实施宪法制度、履行宪法使命、加强宪法监督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维护宪法权威。

  在推动宪法实施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和重要进展,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一是将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两次对国家宪法日作出重要指示。在2014年至2017年国家宪法日前后,全国各部门各地方以各种形式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设立和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对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二是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次宪法修改将宪法宣誓制度载入国家根本法,进一步彰显了宪法的权威。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有利于促进宪法的实施,有利于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的信仰和遵从,有利于塑造公众的宪法信仰、法治信仰。三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四是通过采取创制性办法,及时妥善解决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因故无法召开常委会会议履行职责等有关重大问题。五是根据宪法和基本法主动进行释法,作出关于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坚决反对“港独”行径,充分表明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坚定决心和反对“港独”的坚定立场。六是通过立法实施宪法规定的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歌法。国歌法同之前已经施行的国旗法、国徽法一道,构成和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关于国家象征和标志的重要制度。将国歌法增加列入到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施。七是作出合宪性判断和相关决定。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确认有关合作安排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妥善解决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一地两检”的合宪性、合法性依据问题。八是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决策和推进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需要在国家机构顶层设计上作出重要调整和完善,涉及宪法修改问题。根据党中央关于进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在全国各地推开试点工作的决定;同时,积极推进国家监察立法工作。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立法的过程看,较好地处理了深化改革与推进法治的关系,较好地处理了宪法与监察法立法的关系,贯彻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彰显了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执政原则。九是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是一次加强宪法实施、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维护宪法尊严的大会。这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审议通过了有关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宪法第62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的重要职权,在这次大会上得到了充分体现。根据宪法修正案,这次大会选举产生了首任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审议通过监察法;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将法律委员会更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首次举行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宣誓仪式。习近平同志全票当选为国家主席和军委主席后,现场进行了宪法宣誓活动,亿万人民见证了这一庄严的时刻。当习近平主席铿锵有力的声音响彻人民大会堂时,让人心潮澎湃,倍感振奋。这次宪法宣誓是一次生动的宪法教育课,其实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三、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对党和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轨道,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深入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广泛深入持续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宪法在国家制度体系中具有统领性、总括性,宪法所规定的内容都属于国家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和长治久安。因此,宪法的精神、原则和核心要义,必须经常讲、反复讲。要把宪法学习宣传教育与中国近现代历史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光辉历程紧密结合起来,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辉煌成就紧密结合起来,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成果和宝贵经验紧密结合起来,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紧密联系起来,增强针对性、实效性。要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我国宪法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集中体现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要讲好中国宪法故事,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

  确保宪法确立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原则和规则以及一系列大政方针落实到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必须切实遵行、坚决维护。一要确保宪法确认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之中。二要落实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领导地位,推动党的全面领导有效落实到国家治理的各领域、各环节。三要确保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的全面贯彻。四要以宪法作为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五要进一步发挥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的优势,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推动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重要作用。宪法的地位决定了它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宪法实施的重要性是随着实践的推进而不断升华的,也将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除了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各环节全面加强宪法实施外,还要加强宪法监督、宪法解释以及合宪性审查等保障宪法实施的工作。这次宪法修改,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宪法第70条关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能是,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其中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党的十九大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一项重要要求和举措。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要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的规定有效行使宪法职权,对在立法过程中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涉及宪法的问题,或者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合宪性的研究意见。从专门委员会层面加强宪法方面的职能和工作,目的是为了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体现了党中央加强和推动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坚强决心,也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进一步履行宪法职能提出了新的课题。我们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逐步探索、总结、推进这项工作。

 

 

来源:《求是》,2018/12.

 

 

 

 

 

 

开创依宪治国新境界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战略高度,在健全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所做出的又一重大历史贡献。此次宪法修改内容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制度、统一战线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国务院管理制度、地方立法制度、监察制度等,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治理成功经验和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的宪法表达,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强宪法保障。随着修改后宪法的实施,中国共产党必将领导中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开创依宪治国新境界。

  1.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序言,确立为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指导思想,符合党心军心民心,体现治国方略的与时俱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等基本问题,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这不仅是全党的指导思想,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指导思想,更是国家前进的行动指南;不仅应该在党章中规定,更应该在宪法中规定,成为国家的根本制度灵魂。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修改完善的,是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通过宪法及时把党的指导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是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大创新。

  2.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将党领导一切确立为国家的根本制度,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新修改的宪法第一条规定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质上是一致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切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保障。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切的领导地位和制度安排,是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关系中不仅代表人民执掌国家政权,还作为领导者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进行全面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逻辑起点,是我们独特的政治优势。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明确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国家运行机制和各项制度中具有更强的制度约束力、更高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全党全国人民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一致,确保党治理国家跳出历史的周期律,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3.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期限规定,有利于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有利于加强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是确保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根本制度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从党章和宪法相关规定来看,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和后来历次修正后的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规定每届任期五年,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没有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第九十三条第四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没有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将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部协调一致的要求,从根本法上确保了“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使“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在宪法上得以贯彻和体现,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意义重大。

  在宪法中取消国家主席任期限制不意味着改变党和国家领导干部退休制,也不意味着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党和国家在根本制度上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干部退休制度。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至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都有一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4.改革国家权力配置结构,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对国家权力配置结构的重大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在宪法中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有利于推动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制度的有机统一。此次宪法修改共21条,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据,将为国家监察体制在法治轨道运行提供坚实基础。在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的情形下,行政监察范围不可过窄,必须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将有效解决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列入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是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此外,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款,从国家根本法的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的主体和权限范围,是完善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重大举措,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宪法修改还明确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有力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的制度举措。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促进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将最大范围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正能量。新修正的宪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升华,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自信和法治自觉的高度统一,在世界范围内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法治现代化的途径,将为解决人类法治问题、建设法治国家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来源:《红旗文稿》,2018/6.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实现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为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当前,要深刻认识新时代法治领域的新问题,准确把握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着力点,着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一、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司法保障

  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在司法领域,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和公平正义的需求。

  近几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工作的期待和要求也越来越高。

  一是对司法公正更加期盼。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近年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要求发生了显著变化:过去,主要关注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即实体公正);现在,更加关注诉讼活动的过程是否公正(即程序公正)。当前,人民群众对程序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司法程序设置科学合理,而且要求各方当事人在司法活动中都受到公正对待,都获得公正的权利主张机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不仅要追求程序正当、裁判正确,还要充分关照到人民群众的司法感受,以公正裁判提升司法公信力,使公平正义能实现、可感受、被认同。

  二是对司法效率更加看重。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由于司法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作风有待提升,一些地区存在司法活动拖沓冗长、诉讼过程久拖不决等现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司法效率追求的是以尽可能合理、节约的司法资源,谋取最大限度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和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司法效率,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认真、及时、有效地工作,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力求在法定期限内尽早结案,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对司法公开更加关注。推进司法公开,是落实宪法法律原则、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化司法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级法院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将司法公开覆盖法院工作各领域、各环节,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底,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64.6万件,观看量48.5亿人次;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4278.3万份,访问量133.4亿人次,用户覆盖210多个国家和地区。新时代条件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提出了更多、更高、更新的要求,要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增强司法民主、强化司法便民,让司法公正看得见、受监督、有保障。

  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期待,还必须坚守防止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1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五年来,各级法院再审改判刑事案件6747件,其中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错案件39件、78人,让正义最终得以实现,以纠正错案推动法治进步。冤假错案的发生,主要在于事实判断有误、法律适用不准,根本原因还是司法体制不完善。要坚定不移深化司法改革,严格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健全追溯机制和纠错机制,用制度保障公平正义,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二、以深化改革破解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对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指出,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司法观念、司法人员素质等原因,但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场事关司法方式改进、职权配置优化乃至诉讼程序重构的革命性变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中对这项改革进行了专门阐述。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一年多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有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了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

  总体来看,在实践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树立科学司法理念。理念是实践的先导,科学的司法理念是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础和目标指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以科学司法理念为引领,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当前,要切实践行无罪推定、证据裁判、控辩平等、疑罪从无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完善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全面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二是改革完善审前程序。审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准备诉讼材料、提供诉讼证据。科学、完备的审前程序,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审判公正、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审前程序,改变“以侦查中心”的诉讼模式,强化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弱化口供在案件侦查中的作用,规范取证程序,强化对侦查活动、案件证据的审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审查起诉阶段的司法监督。

  三是推进庭审实质化。作为审判权实现的重要场所,法庭是生产和输出正义的地方。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审判环节要过硬,这就要求推进庭审实质化。要依法合理确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严格举证、质证、认证等程序,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事实证据查明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四是改革完善宣判制度。宣判即宣示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并予以宣告的制度。以往,当庭宣判率低,就让人觉得审判结果受法庭外各种因素的干扰,甚至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当庭宣判体现司法透明,符合审判公开、不间断审理(集中审理)等原则,大大压缩了“暗箱操作”的空间,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增进司法公信力。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进一步规范定期宣判制度,让庭审主导司法公正的逻辑运行。

  三、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面广量大,点多线长。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的“牛鼻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核心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了具体目标和要求。司法责任制与司法职业保障、司法人员素质、诉讼程序、证据制度、律师制度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要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充分激发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司法责任感。

  一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坚持“以案定额”和“以职能定额”相结合,深化员额制改革,明确将员额配备给办案部门、向基层一线倾斜。建立与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相配套的职业保障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员额退出机制等。根据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类型等,探索不同的审判团队组建模式,探索以聘用制、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加强辅助人员力量配备。加强教育培训,建立挂职学者、法律研修学者、法律实习生制度,推动完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切实提升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二要深化法院组织体系改革。要继续深化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改革,探索互联网、金融、环境资源等专业性法院设置;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建立国际商事法庭;积极稳妥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坚持在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扁平化管理;大力推进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着力构建新型司法管理体制,等等。

  三要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进一步提高当场登记立案率。加强监督,杜绝有案不立、拖延立案问题。依法制裁虚假诉讼,维护正常诉讼秩序。开展跨域立案试点,构建当场立案、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相结合的立案新格局,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告状难”问题成为历史。

  四要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要“眼光向外”,整合社会力量,努力形成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解纠合力。要将立案登记、诉讼服务、诉调对接、小额速裁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范畴,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机构等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的衔接,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

  五要推进司法信息化、数字化建设。要推进以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智慧法院建设,大力推广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和智能化服务。要持续推进司法大数据应用,建设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探索“人工智能+司法办案”,推进电子卷宗的深度应用,助推提升司法办案质量和效率。要扩大电子诉讼程序覆盖范围,实现线上证据在线提取、线上纠纷快速审理,稳步探索案件审理模式的创新改革。

  六要完善司法监督考核评估机制。我国司法监督考核评估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诸如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已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指挥棒”,这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司法规律,甚至容易诱发违法办案、弄虚作假等问题。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质量效率优先,坚持素质与业绩适应、力量与任务相匹配,完善司法监督考核评估机制。同时,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以诉讼当事人、诉讼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等为评价主体,对法官检察官的工作作风、职业道德等作出客观、公正、准确评价,发挥其对司法工作的衡量、校正作用。

来源:《红旗文稿》,2018/11.

 

 

 

 

 

 

人民日报评论员:

 

充分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

——一论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有国家根本大法的与时俱进,才有各项事业发展的基业长青。这是宪法发展的基本规律,也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这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也体现这样的特点。从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到本次宪法修改前,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先后4次对宪法作出修改。这些修改,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表明,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可以说,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是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提出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这次宪法修改,把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指导思想,对于进一步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充分发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指导作用,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意义重大而深远。

  这次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站在健全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制度安排,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制度、统一战线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国务院管理制度、地方立法制度、监察制度等各个方面。这些重大修改,充分体现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充分体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的发展成果,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在这个意义上,本次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不仅让我们国家的根本法紧跟新时代步伐,让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更加完善发展,让党和人民意志得到更加集中的体现,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翻开新修订的宪法,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战略布局鼓舞人心,未来中国的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发展动力、战略步骤、政治保证等清晰鲜明。以这次修改宪法为起点,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我们必将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团结凝聚最广大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来源:人民日报,2018-03-13.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二论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对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在新时代发挥“治国安邦总章程”的根本性作用,对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奋斗,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宪法乃九鼎重器。此次宪法修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整个修改过程,始终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反映人民的需求和愿望,严格遵循宪法修改的法定程序,是一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生动实践,也是一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创新,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信念。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同时,宪法也要为坚持党的领导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特别是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第一条,必将进一步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向前推进。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无论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充分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修改过程,还是党的领导、人大制度、统一战线制度、地方立法制度、监察制度等宪法修正案制度设计,都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了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此次宪法修改,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观察处理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解决问题,维护宪法权威性,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宪法修正案充分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推进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的重大成果,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了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促进全面依法治国迈出坚实步伐。

  从我国法治的发展进程来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贯穿始终的一条指导方针。深刻领会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更好发挥宪法国家根本法作用,我们就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色和优势更好发挥出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来源:人民日报,2018-03-14.

 

 

 

 

 

  

 

 

 

学习宪法 尊崇宪法

——三论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对我国宪法的又一次重大完善。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学习宪法、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修改宪法,正是为了更好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此次宪法修改,反映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对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进行了及时确认,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才能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我们要把实施宪法摆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以宪法修改为契机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学习宪法、尊崇宪法,首先要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我们党首先要带好头,坚持依宪执政。要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对宪法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群众真诚的信仰。宪法只有深入人心,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此次宪法修改,对于增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在全党的核心地位,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至关重要、影响深远。全社会要广泛开展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遵守宪法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大推动力。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回顾历史,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进步,都离不开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离不开全社会对宪法精神的尊崇。学习宪法、尊崇宪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才能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国家根本法作用,让宪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

 

 

来源:人民日报,2018-03-15.

 

 

 

 

 

 

 

 

 

 

 

 

 

 

 

 

光明日报评论员:

 

为新时代伟大事业提供宪法保障

——一论宪法修改的重大现实意义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次宪法修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确保我国实现长治久安的压舱之石、定海之针。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回应时代呼唤,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则体现了宪法权威性和时代性的有机融合。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当代中国正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革,这就要求宪法必须通过修改,及时反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变化,充分体现党和国家事业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以获得更加旺盛和持久的生命力,进而从实质上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全党的指导思想,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这次宪法修改,将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将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进一步巩固了全党全国人民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必会将思想的力量转化为巨大的实践力量。

  同时,此次宪法修改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在完善国家主席任期任职制度、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制度安排。这有利于将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这些修改,确认了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反映了历史的趋势和人民的意愿。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坚决维护宪法权威、深入弘扬宪法精神。3月17日上午,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人民大会堂进行了庄严的宪法宣誓,这是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国家主席首次进行的宪法宣誓,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是一次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的率先垂范。以此次宪法修改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宪法的权威深入人心,使依宪执政成为全体党员心中的坚定信念、使遵守宪法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一定能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根本法作用,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提供有力的宪法保障。

 

 

来源:光明日报,2018-03-23.

 

 

 

 

 

 

 

 

 

 

国家治理新的里程碑

——二论宪法修改的重大现实意义

 

  法者,治之端也。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这次宪法修改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为新时代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依据和保障,确保了党和国家的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夯实了制度基础。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有效地将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为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提供了最重要、最根本的保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一直在不断探索与实践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最终形成了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人民幸福安康、国家繁荣富强。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开拓进取,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性成就,不仅让中华民族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而且让社会主义在中国焕发出新的强大生命力,为其他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提供了中国道路、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当历史的脚步迈入新时代,我们只有更加坚定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把宪法确定的制度优势转化落实为治理国家的效能,才不会失去我们前进的动力、脱离历史发展的轨迹。

  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味着我们不能固步自封,必须要不断突破利益固化藩篱、革除体制机制弊端、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这次宪法修改,完善了国家主席任期制度、深化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明确了宪法宣誓制度……一系列重大制度安排,是我们国家最新政治成果的体现,是我们党新时代治国理政理念发展和完善的落实,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人民群众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支持,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外交等各方面所取得的举世瞩目成就的认同,是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的力量源泉。这些在伟大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只有通过与时俱进地落实在国家根本大法中,才能保证事业发展基业长青。

  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航程中,全面深化改革是达成伟大目标和伟大梦想的风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征途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其必由之路。此次宪法修改,适应了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凝心聚力、奋发有为,落实宪法精神、强化法治思维,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来源:光明日报,2018-03-25.

 

 

 

 

 

 

 

 

 

 

 

 

 

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迈向更高水平

——三论宪法修改的重大现实意义

 

  国家之磐石,九鼎之重器。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是全体公民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根本活动准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依法治国,更加注重法治在现代化建设和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开启了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新征程。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此次宪法修改,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迈向更高水平。

  我国宪法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包含着中国人民为追求生活美好、国家强盛和民族复兴而确立的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安排。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成为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实践证明,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必须坚决维护、长期坚持、全面贯彻。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和日新月异的时代变化,法律因其稳定性而不可避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需要不断修改完善才具有持久生命力,宪法同样如此。现行宪法此前历经4次修改,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此次宪法修改,把2004年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通过国家根本法确认下来,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遵循,这是保持我国宪法生命力和权威性的必要途径。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压舱石和定盘星,宪法修改将确保全面依法治国这艘航船行稳致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宪法修改过程是一堂生动的全民宪法教育课。此次宪法修改遵循宪法发展的内在规律,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成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范。

  宪法修改内容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这一字之变体现了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确立宪法宣誓制度,让宪法的权威得以彰显,宪法精神深入人心。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设区的市制定体现本区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也有利于规范其立法行为。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全面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充分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有助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成效。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修改宪法是为了更好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2018年春天的这次修宪,在中国宪法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也为我们描绘出全面依法治国在新时代迈向新征程的壮丽图景。

 

 

来源:光明日报,201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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